李永光律师亲办案例
新安晚报以“为房产,亲姐弟对簿公堂”报道本人代理的一起案件
来源:李永光律师
发布时间:2009-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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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

审判员:
安徽金晟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高乾敏诉高乾勇、崔晓燕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被告的委托,并指派我们担任其代理人,参与一审诉讼活动。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在裁决时参考:
本案不应确定为房屋租赁纠纷,被告居住的是自己的房子,不是租赁原告的房屋,不应支付原告租赁费用。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建议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被告高乾勇已经向贵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贵院撤销长丰县房地产管理局给原告颁发的房产证,建议法院中止本案的诉讼。
原告与被告高乾勇是亲姐弟关系,两被告是夫妻关系,被告之所以能够住到本案争议的房屋里,不是基于被告租赁原告的房屋,而是基于原告早在建设该房屋时就已经明确把该房屋赠与给被告高乾勇了,被告崔晓燕就是因为高乾勇有房子、有生意,才同意嫁给高乾勇的。而且,原告要把该房屋赠与给高乾勇是所有的亲属都知道的事实。在今天的法庭上,原、被告的母亲吴和华、他们的表哥吴道成、孙斌、被告的姨娘陈传芬都能够证明这一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既然是因为原告把该房屋赠与给高乾勇的,而且该房屋开始时还没有建好,是高乾勇用家里卖地的钱修了厕所、厨房等附属设施,花了16000元,才使得原告建设的房屋具有了使用功能。庭审中,原告也承认这16000元在他那里,但她认为作为赡养费他们在偿还,我们知道这显然是把两者混为一谈。后来,高乾勇夫妇也搬进去居住了,也就是说原告已经把该房屋交付给了被告使用,该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只是在双墩镇,是属于农村乡镇,因此,大家都没有办理房产证的习惯,尽管被告已经居住到该房屋里,但没有想到去办理房产证。而原告在没有向被告明确表示反悔的情况下,就私自把该房屋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原告的做法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也违反法律的规定。原本原告应该协助被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但原告却没有协助被告房屋过户手续,而是先确权到自己名下了。尽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撤销权的行驶也是有期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现在,原告把该房屋赠与给被告高乾勇已经有十年的时间了,被告搬进去居住也已经有四、五年的时间了,现在原告要求撤销赠与,显然其撤销权已经消灭。庭审中,原告的代理人认为虽然当时原告答应过给被告居住、但没有答应给他们,再者这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个人无权决定赠与的事情。特别是现在情况发生变化了,原告不愿意再赠与了,因此,赠与无效。我们看到当时在原告为被告高乾勇说对象时,不是说的仅仅是给他们居住,而且把房子给他们,所谓给他们,在法律上说就是赠与。而且,当时原告的丈夫是同意原告把该房屋赠与的,如果他不同意,被告也是无法获得该房屋的,只是现在原告反悔了,对于其反悔的行为不能认定其效力。
另外,高乾勇已经对长丰县房地产管理局对原告的颁证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房产证,法院今天决定是否立案,因此,对该房屋的权属还有待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建议法院中止本案的诉讼。
二、本案中的协议书是无效协议。
在原、被告签订该协议时,当时的本意是原告给被告七万元钱,被告把双墩街上居住的房子退还给原告。但该协议是原告自己草拟的,根本改变了该协议的含义,变成了被告不仅把老家的房子让出来、把双墩街上的房子让出来、原告只借给被告七万元钱,而且还要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显然该协议与签订合同的本意之间有本质的区别。而被告高乾勇由于没有读过多少书,根本就不能理解协议的含义,只看到原告给他七万元,在自己的思想意识里根本就不知道这笔钱还是要归还的,也就是说这份协议不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崔晓燕的文化稍微比高乾勇高点,她当时不同意签订这份协议,但高乾勇坚持让她签字,她也就签了,也就是说这份协议不仅不是他们的真实意思,而且还处分了其他人的财产,因此,这份协议在本质上是无效的。原告在被告购买房子时没有给被告出资,被告购买房子到现在还欠开发商的钱,因此,现在原告要求被告从她的房子里搬出来,那么,原告是否也应该把被告欠开发商的三万元款补交上去呢?
原告把该房屋赠与被告高乾勇并不是无缘无故的,被告给原告打了七年的工,没有获得一分钱的报酬,原告当时就是说要给被告买房子的。现在,原告给被告盖的房子要收回去、也不出钱给被告买房子,就等于说被告给原告白白干了七年的活,如果被告高乾勇给别人打工,那么他挣的钱也够他支付首付款的了。
原告作为家庭中的长女,对待家庭多做些贡献是应该的,但原告不能因为给家庭做贡献了,就损害最小的弟弟高乾勇的利益。原、被告原本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但原告不同意调解,显然是不尽人情!不讲道理!原告看到现在老父亲生病了,无法准确表达,也就趁火打劫,对被告提起了诉讼。原告说被告不孝敬父母,但现在是父母和被告一起生活;被告能不给他们吃吗?原告的说法显然不是事实。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建议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起诉所依据的协议是无效协议,因此对于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原告认可该协议的效力,那么,原告是否按照该协议的约定给被告七万元了,就是借款,原告不也没有履行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如果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房屋,那么,把七万元给被告,被告也同意;如果被告作为姐姐都做不到这一点,那么,被告就无权要求原告去做到;再者赡养父母是作为子女应尽的义务,原告也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原告已经把该费用交付给父母了,还凭什么要向被告主张租金呢?显然这三千元租金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被告居住自己的房子里没有对原告构成侵权,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建议法院对该案进行调解处理,毕竟他们是亲姐弟,而且被告还无偿给原告打了七年的工,也投资了16000元在该房屋上,考虑这些因素,双方协商解决此案最好;如果协商不好,建议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长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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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永光
  • 执业律所:
    安徽金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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